近年来,香港与内地人员往来及经济联结愈发紧密,不少香港居民同时与内地存在居住、家庭、收入等多重关联。
在此背景下,双重税务居民身份引发的征税权归属问题日益凸显——当个人同时符合香港与内地的税务居民认定标准时,该由哪一方行使征税权?
为解决这一问题,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以下简称“双边税收协定”),通过明确税务居民判定规则与征税权分配机制,厘清双方征税边界。
而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正是在该协定框架下,由香港政府签发,用于证明个人或企业属协定意义上香港税务居民的官方文件。

本文将围绕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从定义、用途、申请主体、办理流程及实操案例五个维度展开详细说明,为有需求的人士提供参考。
根据香港税务局官方定义,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当局向香港居民出具的文件,核心用途是证明持证人的香港税务居民身份,以便其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申请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下的相关待遇。
香港已与多个国家及地区签署双边税收协定,针对不同缔约方,均有对应的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版本(如中国内地、印尼等)。
该证明存在2-3年有效期,过期需重新申请。依据内地与香港最新行政安排,申请人就某一历年获发的证明,通常可用于佐证该历年及后续连续两个历年的香港税务居民身份。
需特别注意:若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协定待遇享受条件,已签发的证明将无法作为其身份变化后香港税务居民身份的佐证。
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的核心用途
持有该证明可在税务场景中享受两大核心优势,助力合规优化税务成本。
若个人同时满足香港与内地税务居民认定条件,可凭借该证明在双边税收协定框架下,主张香港税务居民身份,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按香港税制处理相关税务事宜,享受香港低税率优势。
举例而言,香港永久居民若收到内地税局关于境外收入的报税提示,可向内地税局提交适用于中国内地的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证明自身香港税务居民身份,争取香港本地收入无需向内地缴税。
重点提示:获发该证明不代表享受协定待遇一定成功。香港税务局明确强调,证明仅为身份佐证材料,最终能否获得缔约方(如内地)的税项宽免,由缔约方自行判定。若对缔约方的拒绝决定有异议,香港主管当局可依据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开展磋商。

内地针对粤港澳大湾区人才推出专项个税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及延续文件):港澳居民在内地工作,若按内地税制计算的个税税率超过15%,超出部分可申请退税。
在退税申报过程中,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作为核心辅助材料,证明申请人属协定意义上的香港税务居民,为优惠待遇的申请与审批提供有力支撑。
个人: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在某一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含相关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300天。 实体:在香港成立或组成的公司、合伙、信托、团体;或在香港以外成立/组成,但实际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合伙、信托、团体;经迁册至香港的公司。
针对双重税务居民(同时符合香港与内地认定条件)的申请问题,理论与实务中香港税务局均会接受申请,申请表填写也主要聚焦香港本地居住、经营、受雇情况,不涉及内地关联及加比规则相关内容。
但香港税务局建议,申请人应查阅对应双边税收协定条文及议定书,自行依据加比规则评估是否属于香港税务居民。

网上申请:通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在“税务易”服务板块下,分别通过个人税务网站、商业税务网站或税务代表网站填写并提交申请。 线下申请:将填妥的申请表邮寄或亲自递交至指定地址——香港九龙启德协调道5号税务中心17楼,香港税务局税收协定组评税主任(税收协定)。
需注意,适用于中港双边协定的申请表,核心填写内容为香港本地居住、经营、受雇信息,极少涉及内地相关情况。
香港税务局的目标处理时限为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1个工作日,届时将要么发出证明,要么出具通知书要求补充资料或告知申请不获接纳。
证明形式分两类:适用于中港双边协定的,将以电子PDF文件形式发送至申请人“税务易”账户收件匣;适用于其他缔约方的,将出具纸本证明。

结合公开可查的申请案例,我们可提炼出关键实操经验,助力提升申请成功率、合理规划时间。
该案例中,申请人持有香港身份,为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税退税办理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其在相关课税年度内在香港居住超180天,符合个人申请基本条件。
首次申请时,因在申请表中填写了内地雇主及收入情况,被香港税务局拒绝——理由为相关收入已可在内地征税,不构成双重征税情形,不符合证明签发条件。
后续申请人调整资料重心,重点提交香港雇佣情况及佐证文件,等待约20个工作日后成功获发证明,全程耗时两个多月。
申请的核心是证明自身属协定意义上的香港税务居民,因此申请表应重点填报香港的居住、经营、受雇细节,弱化与内地的关联信息,避免因信息重心偏差导致申请被拒。









